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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发布时间: 2005-04-13 浏览次数: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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