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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核发

发布时间: 2005-04-13 浏览次数:

            《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l、船舶在本局登记

          2、船舶适航并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一)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二)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三)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办理依据:1、《1974年SOLAS公约1994年修正案》

2、《73/78防污公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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