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核发 |
发布时间:
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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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l、船舶在本局登记
2、船舶适航并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一)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二)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三)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办理依据:1、《1974年SOLAS公约1994年修正案》
2、《73/78防污公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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