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现 状: | ||
| 许可项目: |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 受理部门: | |
| 工作流程: | |||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影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2、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