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zj-20110219 现  状:
许可项目: 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受理部门: 浙江海事局船检管理处
工作流程: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浙江海事局船检管理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 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 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 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 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 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