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201102210954 现  状:
许可项目: 内河船员、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受理部门: 船员管理处
工作流程: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
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
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