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201102210939 | 现 状: | |
| 许可项目: | 行政复议 | 受理部门: | 法规规范处 |
| 工作流程: | |||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