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201102210961 现  状:
许可项目: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工作流程: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