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ZJ-201102171223 现  状:
许可项目: (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许可) 受理部门: 通航管理处
工作流程: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