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湾海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
二、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作业船舶;签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三、参与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对辖区内新、改、扩建危险码头建设许可;对辖区内新、改、扩建危险品码头环境评估征求意见的答复;审批辖区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相关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并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检查。
五、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六、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杭州地区非国际航行海船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审批和签发。
八、负责权限内杭州地区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的受理和批准;负责杭州地区航运公司所属海船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负责杭州地区海船船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杭州地区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受理工作和杭州地区海船及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十、负责辖区水域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按授权开展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情况。
十一、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水域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以下交通事故及由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船舶涉污作业申请的审批工作,调查处理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事故及辖区内溢油(污染危险性物质)10吨以下污染事故。
十四、完成浙江海事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注:鉴于辖区及杭州湾处设备等实际情况,目前主要承担辖区有关船舶登记、船舶证(文)书的核发工作、船员管理和水工审批等静态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随着条件的完善逐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