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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办法

发布时间: 2005-01-07 浏览次数:

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省小型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沿海辖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有关业务:

  (一)在浙江籍小型海船上服务的驾驶和轮机船员;

  (二)有关的公司和船员培训机构。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体育运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男性最大不超过59周岁,女性最大不超54周岁;

  (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四)最近五年内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六)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浙江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浙江海事局授权范围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经授权的分支局在职责范围内签发适任证书,并在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适用航区:

  (一)等级和职务

  1.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值班驾驶员;

  2.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3.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

  二、适用航区

  1.未满100总吨船长、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2.未满220千瓦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因岸形曲度限制按习惯(或推荐)航线航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

  3.未满75千瓦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

 

  第九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考

试。

  (一)资历要求

  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实际担任水手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航海基础;

  2、值班与避碰;

  3、船艺。

  第十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持有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二)考试科目

  1、原持有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者考试科目

  (1)值班与避碰;

  (2)航海基础。

  2.原持有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者考试科目

  (1)值班与避碰;

  (2)航海基础;

  (3)船艺。

 

第四章    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实际担任机工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与电气;

  3.船舶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或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二)考试科目

  1.原持有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管理。

  2.原持有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者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与电气;

  (3)船舶管理。

 

第五章    驾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上服务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驾驶常识;

  2.轮机常识。

 

第六章     适任证书考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如有)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表明适任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

  (七)相关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

  (八)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属公司应向考试发证机关出具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适任能力、安全记录等,并做出真实鉴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请适任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审核合格者签发《准考证》。

 

第七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凡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者,须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具有航海类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除外)。

  第十八条  船员考试实行笔试。必要时可辅以实际操作。

  第十九条  理论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及格分数为60分。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者,无补考资格。实际操作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发证和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条  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适任证书考试者,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以换领新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须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考试

  发证机关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再有效或实际海上资

  历不足12个月者,须参加与原等级、职务相应的适任考试科目抽考,成绩及格后,方可办理适任证书再有效。

  抽考科目为:

  (一)       船长、值班驾驶员:值班与避碰;

  (二)       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三)       驾机员:驾驶常识。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的工作人员,退伍转业后,如在小型海船上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满足不少于十二个月的小型海船上服务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其服役期内的海上资历证明,可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并按相应科目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持有有效的内河或渔业四等、五等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如需到小型海船上工作,应具有相应等级职务内河或渔业船舶十二个月及以上服务资历,可申请相应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并按相应科目进行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下列行为之一者,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等处分:

  (一)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出售适任证书;

  (二)         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海上服务资历;

  (三)         工作中造成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或机损责任事故;

  (四)         违反考场纪律;

  (五)         通过不正当途径或以舞弊行为获取适任证书;

  (六)         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表明不适合在小型海船上任职;

  (七)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八)         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受到其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到吊销适任证书处分的船员,应由其所属单位收回适任证书,转交签发证书机关注销。

  第三十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和证书再有效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海船系指船舶总吨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海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有关船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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