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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

发布时间: 2005-05-17 浏览次数:

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l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l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l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l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l 6、光租租赁合同

l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l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l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l 10、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l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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