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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辖区防台预案

发布时间: 2005-05-16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浙江海事机构在防台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建立防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应急机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把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辖区内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

1.2 工作原则

以防为主,围绕重点,突出早字,重在落实。

以防为主:防台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抗、有备无患”的原则;

围绕重点:防台工作的重点是“四客一危”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工程船舶设施的防台;

突出早字:防台工作应立足于早预警,早部署,早防范,早落实;

重在落实:防台工作重在防台各项措施的落实和防台值班、应急待命、信息上报通报制度落实。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海事系统防台暂行办法》等;

1.4 防台阶段标明

1.4.1 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

当台风中心在48小时内可能影响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虽台风中心未来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48小时内防台界线以内水域平均风力达8级或以上时开始;

1.4.2 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

当台风中心在24小时内影响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虽台风中心未来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24小内防台界线以内水域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时开始;

1.4.3 Ⅰ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

当台风中心在未来12小时内袭击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台风中心未来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12小时内防台界线以内水域平均风力达12级或以上时,即进入抗击台风阶段。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海事系统各级机构对辖区防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本预案不妨碍分支局已制订的防台预案或防台规定执行。

2. 防台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防台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浙江海事系统防台组织机构由浙江海事局防台领导小组和分支局防台领导小组组成。防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通航管理部门。

2.1.1 防台领导小组组成: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员:由通航、船舶、危防等业务部门和宣传、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1.2 防台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防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指挥协调防台工作;

.2明确相关部门防台职责,组织部署防台工作,落实和制订防台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应急对策;

.3督促、检查辖区内(包括海事系统)船舶、设施的防台措施落实;

.4及时掌握防台工作动态,全面了解灾情,迅速采取防灾、抗灾和救灾措施,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 防台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职责

.1实施防台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各级领导对防台工作的指示;

.2负责防台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督促和协调工作;

.3督促值班人员定时收听天气预报,标绘台风位置,随时了解天气情况,当收到台风警报时,立即报告防台领导小组负责人;

.4负责防台值班安排,在发布Ⅱ级防台时,督促防台加强值班人员的落实;

.5负责保持与上级部门、同级防指和下属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及时上报通报抢险救灾情况;

.6根据防台领导小组的指示,下达防抗台救灾工作指令;

.7及时收集、整理防台工作资料,负责统计、汇总、上报抢险救灾和受灾损失等情况;

.8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防台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照明设备和食宿;

.9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系统内办公楼、VTS雷达站、海巡艇等设备设施等抢险救灾工作;

.10督促船舶监督部门在台风季节船舶安全检查,特别是应急待命船舶的安全检查;

.11督促危管防污部门在进入三级防台后,做好危险品船舶防台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12督促相关部门在台风季节前,加强对用于抢险救灾船艇、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充实救助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3协助宣传部门做好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抢险救灾中有突出成线的先进集和个人事迹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14负责防台工作总结和经验推广。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每年5月底前后,防台领导小组召开防台会议,研究部署本年度防台工作任务,落实有关抢险救灾船艇、人员和物资;

.2每年6月中旬前, 防台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包括海事系统内部)防台工作的专项检查,督促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值班人员在台风季节,每天早晚各查看一次西北太平洋及南海海域台风气象预报,密切注意热带风暴动向并适时发布防台预警警报;

.4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辖区防台特点制订、修订防台预案和防台规定,并严格按照预案或规定组织防台。

3.2 预警

防台预警实行三级预警机制:Ⅲ防台警报、Ⅱ级防台警报、Ⅰ级防台警报。各分支局防台预警机制可根据自身辖区特点制订。浙江海事局防台领导小组发布的防台预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具体如下:

.1 Ⅲ级防台警报——当台风影响达到1.4标明的Ⅲ级防台标准时,由防台领导小组向相关分支局发布Ⅲ级防台警报;

.2 Ⅱ级防台警报——当台风影响达到1.4标明的Ⅱ级防台标准时,由防台领导小组向相关分支局发布Ⅱ级防台警报;

.3 Ⅰ级防台警报——当台风影响达到1.4标明的Ⅰ级防台标准时,由防台领导小组向相关分支局发布Ⅰ级防台警报。

4. 防台应急反应

4.1 Ⅲ级防台——防台准备

防台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召开防台会议,发布Ⅲ级防台警报,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令相关分支局按照本预案和其自身的防台预案或规定做好防台布置、检查和落实等工作;

具体:

.1安排防台值班,多渠道定时收集台风气象信息并及时标绘,加强上级海事部门、同级防指以及下属机构联系,及时传达贯彻有关防台指示命令;

.2适时宣布进入Ⅲ级防台,并督促、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做好各项防台措施的落实,并做好本系统内船艇、设施、财产和人员防台措施落实情况;

.3检查落实“四客一危”船舶、工程施工船舶的防台措施;

.4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海事部门、同级防指书面报告或通告各项防台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4.2 Ⅱ级防台——防台实施

防台领导小组发布Ⅱ级防台警报,值防台加强班,防台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待命,防台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入抢险救灾应急等命状态,按照防台预案或规定做好防台实施工作。

具体:

.1发布Ⅱ级防台警报,要求相关分支局按照各自防台规定实施Ⅱ级防台,并将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的最新指示及时传达贯彻;

.2应急待命船舶、人员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抗灾救灾物资准备就绪,并书面通知相关航运企业、船舶和设施做好抗台工作;

.3 督查“四客一危”船舶、工程施工船舶锚泊防台措施落实;

.4督查本系统船艇、设施、财产和人员防台措施落实;

.5防台领导小组成员再次组织辖区内各项防台安全措施的检查和落实;

.6汇总应急待命船舶、人员以及辖区避风船舶数量和防台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和通报同级防指。

4.3 I级防台——抗击台风

防台领导小组发布I级防台警报,防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局值班室带队值班,指挥抗击台风。防台领导小组成员在岗位待命,抗击台风。

具体:

.1发布I级防台警报,指导船舶抗击台风,利用一切海事监管手段,定时发布防台安全信息;

.2指导台风中遇险船舶自救和协调外部救援力量救助,并及时将险情上报;

.3做好台风中心过境风力暂时减弱或静止、转风向时段内船舶、设施的防抗台工作;

.4及时将灾害情况、防范措施、受损情况、抢险救灾等情况向上级部门、同级防指报告和通报,当船舶、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随时报告。

5. 善后处置

5.1 险情核实、损失统计

台风过后,及时将抢险救灾情况、本系统受灾损失和辖区船舶灾情损失情况按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上报。

5.2 救灾清障和恢复生产

.1对台风中造成的走锚、搁浅和碰撞船舶及时组织救助,以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具体抢险救灾措施参照《海上搜救中心应急事件反应预案》中的反应方案执行。

    .2根据“先沿海、后内河,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组织力量,清理沉船、搁浅船舶和其他碍航物;

.3开展依法巡查,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恢复因台风造成的灭失、移位航标,为恢复港口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5.3 防台总结

    台风过后,及时总结,并将防台总结上报上级部门和通报同级防指。

5.4 宣传报道

宣传部门负责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进行现场采访。负责搜集和报道在防台抢险救灾中有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及相关定义

6.1.1 台风:本预案中的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

6.1.2 防台界线:是指以台山列岛东端、南北鹿列岛东端、上下大陈岛东端、渔山列岛东端、东福山东端和海礁各点的连线。

6.1.3 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是指防台界线靠近大陆一侧的辖区水域。

6.1.4 防指:是指省、市三防领导指挥部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每年度防台工作总结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6.2.2 预案审批与实施

.1本预案由浙江海事局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改,由浙江海事局批准实施;

.2本预案由浙江海事局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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